物業就相當于是買房后的一個售后服務,物業好壞直接關系到居住舒適度和安全等。小區物業服務不好,不少業主也是沒有辦法,只有用不交物業費的方式來抗拒。
王先生在2004年入住某小區,
剛開始時,
王先生根據與物業公司
簽的合同按時繳納物業費,
但是在2012年1月之后就沒有交了。
咋回事?
原因是當年1月5日,該小區4戶業主家中財物被盜,其中就包括王先生家。“我家中損失財物5000余元……物業公司承諾做到人防技防相結合的安全防范措施,確保治安防范萬無一失。”
王先生認為,物業公司的安防措施不符合合同約定,導致其家中財物被盜,應依法依約承擔責任,“我事后就財物被盜及未交物管費的原因,無數次找物業公司協商,都沒得到解決。我并不是無故拖欠物管費。”
法院審理認為
王先生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,雙方均應按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。“王先生沒有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,構成違約,應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,并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。”法官表示,王先生家中被盜,他沒有提交證據證明系因物業服務不當因素造成,故法院對其要求物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抗辯理由不予認可。最終法院判決王先生支付數年來欠繳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和違約金共6000余元。
律師說法:
不能以財物索賠為由折抵物管費
律師認為,業主拖欠物管費和財物損失索賠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。如果因財產損失要找物管公司索賠,業主可找物管公司協商或另案起訴。“物管公司對小區業主的人身傷害、財物丟失,該不該賠償,具體賠償多少,得結合案件事實,并根據法律規定和物管合同來看。業主需支付的物管費,與物管公司是否應該賠償業主,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法律關系,不能簡單折抵了事。”
業主在遇到涉及自身權益的事情時,應理性維權,如果一味拒交物業費,反而適得其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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